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的“增长点”还是“引爆点”?

来源: 2020-06-17 14:44:13  
原标题: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的“增长点”还是“引爆点”?

来源:道口保险观察

作为具有融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规模十年间增长数十倍,已成为非车险业务中的“王者”。新冠疫情冲击导致经济下滑,行业整体违约率上升,这使得一季度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赔付率大幅上升,业务风险暴露,整体承压。信用保证保险在经济顺周期增长迅猛,逆周期时却暴雷不断,这导致保险公司对此业务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转变。监管部门也在今年五月出台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稳步压缩存量业务风险,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信用数据收集和风控系统建设成为险企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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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保证保险

2009年的新保险法明确地将保证保险列在了财产保险项下,规定“保险公司的运营范围包括: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至此,保证保险正式出现在《保险法》中。但是,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银行保函之间的区别常常令人迷惑。

信用保险VS保证保险

1. 二者中的债权人的风险转嫁方式不同。信用保险是债权人主动投保债务人不能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说,债权人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而主动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而保证保险则不同,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要求债务人提供一个保证,即债务人借保险人的信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此,虽然两者都涉及到三方关系人,但彼此的关系是不同的。在信用保险中,债务人并不一定知晓保险的存在;但在保证保险中,任何一方关系人都清楚地了解他方的地位和作用。

2.保险费的承担者不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费是由债权人缴纳的,尽管最后可以通过产品的价格而转移到债务人身上;而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费是直接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没有任何费用的支出。因此,信用保险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保险,而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以保险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业务,保险人收取的是担保手续费而不是保险费。

保证保险VS保证担保

信用保险和保证的产生及发展的共同基础是信用交易,本质上都是信用担保的形式。

1.合同的主题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2.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

3.涉及的法律责任不同。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

其次,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免责事由。而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战争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情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VS银行保函

1.对信贷能力的影响不同。信用保证保险通常不需要企业提供额外担保,对银行授信额度没有直接影响,对获得融资具有信用加强作用;银行保函会要求资产抵押,长期占用银行授信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2.费用成本不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是基于承保期限内的固定金额而定的;银行保函多数还需要风险承担费、担保费等,导致成本增加。

3.适用范围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不同的产品条款,灵活性较强;银行保函尽管有产品匹配市场,但是更多考虑投入产出比,灵活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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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周期产品在逆周期中的困境

信用保证保险比较常见的承保标的有无抵押信用贷、车抵贷、房抵贷。从费率看,一般的企财险的保费费率多在千分之几到万分之几之间,而信用保证保险的费率则在百分之几,高出一到两个数量级。从期限看,主流保险公司承保期限由此前的3年逐渐转变为1-2年期为主。这种高费率、期限短并且有着巨大市场需求的产品对于保险公司,特别是希望剑走偏锋以实现弯道超车的中小保险公司是巨大的保费诱惑。

信用保证保险的市场需求其实存在已久。比如很多地方政府都希望保险公司给当地的农户和小微企业承保信用保证保险。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要响应国家号召会做一些此类业务,但通常要求政府将一些利润高的其他业务捆绑一起来做。十几年前,人保、平安等多家保险公司曾在汽车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上吃过大亏,并引发车贷险的全面停售,主要原因在于骗贷与抵押信用体系不健全。

2010年至今,保证保险保费规模从20多亿元增至600多亿元,10年间增长30倍,成为多数财险、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中的领军产品。2013年后,借着互联网金融的东风,信用保证保险增量迅速。信用保证保险,大多数互金平台称之为履约险,能为名不见经传的互金平台提供强大的增信和背书。随着经济进入逆周期,在2018年去杠杆的调控政策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违约率急剧上升。比如,长安责任保险为互金履约险赔付数十亿元,赔付能力元气大伤,公司对保证保险业务计提减值准备及准备金约4亿元。此外,安心财险、易安财险等保险公司都有过“踩雷”的经历。

从2019年的数据来看,保证保险发展的转折点似乎已经来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在2019年都已经出现明显降速。2017、2018年,信用保险同比增速分别为6.89%、13%,但2019年已经降至-17.53%;2017、2018年,保证保险同比增速分别高达115.00%、70%,但2019年已经降至30.80%。

来源:新浪财经

随着金融去杠杆的推进和产品风险的暴露,险企对信用保证保险的态度已经发生转变。经过多方询问,有的保险公司表示暂时不受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但如果业务体量大可以上门细谈;部分保险公司对该业务讳莫如深,不愿过多透露目前的承保政策。这种转变在梳理各险企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数据时也可以觅得端倪。

来源:公司年报

以“老大哥”人保为例,其2019年信用保证险亏损28.8亿元,综合成本率在所有险种中排列首位,达121.7%。人保财险副总裁沈东表示,主要因社会信用风险上行导致赔付快速增长、费用率较高,导致赔付率上升幅度较大。考虑到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加大和不确定性增加,也对准备金做了合理的提取。他同时提到,融资类信用保证险的业务特征是“先赔后追”,追偿的收入入账时间相对滞后。

值得一提的是,平安产险的保证保险业务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盈利,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平安保证保险业务主要对接本集团业务生态,相对可控。即使如此,其2019年的业务增速已明显趋缓,只有5.1%,这显示平安也在控制增量业务。

2019年信用保险承保利润率已低至-54.20%。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信用保险的承保利润为-20.63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13.74亿元,亏损程度进一步扩大。而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更是由去年的盈利0.91亿元,转为亏损54.59亿元。从财险业务各险种的承保情况来看,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成为亏损最为明显的两大业务。

逾期理财产品的集中索赔使保险公司的流动性承压,随着对互金平台的监管趋严,保险公司+互金平台已逐渐淡出市场。目前,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已从助贷险转向有更实际信用场景的业务,比如关税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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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出台

今年1-4月,个别保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增长迅速,甚至有的公司增幅超200%。基于这种情势,银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对业务的监管力度,压实险企高管人员责任,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稳步压缩存量业务风险。

2017年7月,原保监会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专门提出了网贷平台信保业务。2019年银保监会财险部正式对2017年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作出了修订,并将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2020年5月1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替换已试行三年的相关暂行办法。从经营信保业务的门槛来看,新《办法》将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的要求从前一版的“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提高为“最近两个季度末不低于75%”。此版《办法》还将此前一版中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划分至了经营门槛更高的融资性的信保业务当中。

新《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根据《办法》,一般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当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4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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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数据收集与风控系统建设

信用保证保险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控要求。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拥有较多的还是车险、寿险、健康险等信用弱关联数据,对信用风险预测帮助不大,难以用模型及大数法则去匡算信用风险,大部分保险公司只是将保费提上去以覆盖未来可能的违约。其实,信用风险跟其他承保风险一样都遵循大数法则,但是信用风险还包括行业风险和经济周期等因素,这会导致投保人“阴天才买伞”的逆向选择问题。这种产品特性就要求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深入挖掘。比如,平安的保证保险业务自2015年以来一直保持盈利,这在于平安保险利用科技手段做风控,与平安银行(12.800, -0.09, -0.70%)、平安普惠等集团生态对接,利用大数据对贷款用户进行画像和甄别。

信贷风控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客户筛选、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的全流程都涉及风险管理,大部分环节保险公司并不掌控。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这就需要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要从被动风控向主动风控转变。第一是要掌握数据主动权,必须获得客户真实、完整的数据;第二是利用多方数据,包括人行征信数据,工商、税务、市政以及其他外部数据源,对客户的风险画像进行全面勾画;第三是建立自己的风控模型,即便针对合作平台已经筛选并做过风控的客户,保险公司也要有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并基于自身风险偏好选择业务;第四是坚持风险共担与风险定价,与合作方要共担风险,避免“扛雷”,并基于业务的风险水平来区别定价,以获得足够的风险对价;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在人员方面投入更多资源,延揽既懂信贷评审又懂保险业务的人才,人才队伍建设要与业务增长步伐相匹配。

参考文献:

巴曙松,游春,我国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经济问题》2015年第一期

李文中,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保证之间的关系,《上海保险》2007年第12期

陆晓威,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法律辨析,《现代商业》

中国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清华金融评论》2017年8期